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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日期:2022-07-07 08:51:05浏览数:

 

湘外经院人字〔2022〕13号

关于印发《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现将《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2022年 6月27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办公室                 2022年628日印发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我校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能力的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学校统筹安排,按需培养,根据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有计划、分批次组织安排。进修培训应在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有序开展。

第二条 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进修培训的内容必须与从事工作相适应。

第三条 突出重点原则,优先满足重点学科,一流专业及新兴专业发展需要;进修培训对象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

第四条 立足校本、在职为主、线上线下、理论与实践并重。

第二章  类型与内容

第五条 国内访问学者,指教师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在国内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

(一)教育厅选拔访问学者按条件推荐;

(二)学校组织的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资格,学科专业急需,按条件推荐,由本人联系好相关学校、指导老师,参照省级访问学者有关要求与待遇择优派出,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课程进修

(一)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和新开设课程情况,由学院申请,学校批准,可选派具有专业理论基础的新课程任课教师到对口专业的相关高校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短期课程培训,由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安排,经费从一流专业、金课建设等学科与专业课程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双师双能” 型教师培训

(一)学校鼓励教师通过参加社会实践获得“双师双能” 型教师认定资格,并对获得从业(执业)资格者给予适当奖励,具体依照“双师双能”型教师管理办法认定;

(二)学校鼓励教师利用校企合作,指导学生实践,参加基地建设等实践活动,连续工作3个月,累计6个月以上,可获得“双师双能” 型教师认定资格。

第八条 其他类型进修培训,指对近2年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含辅导员)和新转入教师进行的岗前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等,以及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其他进修培训。

第三章 管理与要求

第九条 进修培训计划,每年11月底前(特殊情况可按需上报),由各二级单位按要求填报,学校于12月根据各二级单位要求统筹安排,报校务会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未列入各单位进修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进修培训。

第十条 申请与审批,列入计划的培训项目由项目执行人或部门预算管理员提出申请,按要求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学校层面总体进修培训计划的制定及管理,包括相关经费的预算和管理、进修培训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培训资源的建设等。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对参加进修培训人员的审批及报备、本单位培训档案的建立及更新维护、参加培训人员的管理以及培训后的经验交流分享等。

第十三条 进修培训组织

(一)校内进修培训

根据培训内容,人力资源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前发布培训通知,明确培训主题、时间、地点、参训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参训人员应按要求积极参加,保证培训质量;各单位应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培训,并做好培训管理。

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拟组织的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如涉及外请教师来校培训授课的,外聘主讲教师应符合资质要求。

(二)校外进修培训

教职工如进行脱产进修培训,应于离校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单位和人力资源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报告离校时间及开始进修培训的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三)进修培训总结

参训人员需在进修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总结工作:

1.培训资料:参训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提交培训期间的学习资料;

2.成果证明:将包括但不限于学习体会、研修成果、进修学习鉴定、成绩单等交人力资源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3.总结报告:参训人员需向所在单位及人力资源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交培训总结,具体格式参见《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总结表》;

4.培训交流:根据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有义务向所在单位教职工分享培训内容并交流培训体会;

5.进修培训考核,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应定期向所在二级单位汇报培训学习情况,不得擅自到校外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不得自行改变进修培训的专业、时间和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所在二级单位、人力资源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批准。

第十四条 参加培训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其培训考核为不合格,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且2年内取消其参加校外培训资格:

1.培训应取得相应证书或资质而未取得者;

2.培训期间擅自缺席、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者;

3.不按规定开展培训学习和提交培训总结报告者。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注重教师发展工作的过程性成果材料积累和留存。以学期为单位把涉及到教师发展的各级各类活动汇编成册,及时上报人力资源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存档。校内培训(会议)活动成果材料一般包括讲稿(课件)、照片、新闻稿、工作总结、学习心得等;校外培训(会议)活动成果材料一般包括会议通知(邀请函)、照片、新闻稿、学习心得、结业证书等。

第十六条 服务期限和要求

(一)参加脱产进修培训的教师应与学校签订工作服务期协议,具体根据项目等情况约定服务期。在进修培训之前还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在原未满服务期的基础上,累加计算服务期。

(二)违约处理

进修培训人员不履行服务期或服务期不满的按照相关规定退还相关培训费。

脱产进修人员除退还相关培训费外,个人要求辞职、调离或因违反相关法规被学校解聘的,按违约处理。违约处理如下:

1.全额退还进修培训期间学校支付的培训费用及相关资助;

2.退还脱产期间的所发的工资、福利等(含学校代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项目申报表

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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